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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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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越具有居民党住户口(持蓝本户口和暂住户口及长期外地居住的不属此列),家庭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救助。

2、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复查后,报区民政局审批,街道办事处按不足部门给予补助,每月发放一次救助金。

联系单位:武汉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联系电话:82830652



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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