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市民频道>>司法>>相关政策法规
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武司字[2004]第5号

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今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列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了认真落实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亲民”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增强公共服务职能,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兑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承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头戏,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广泛动员和发动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将法律援助这一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办实、办好。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千方百计地解决好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通过举办公益活动、法律咨询、宣传先进人物和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合理引导基层群众依法维权,逐步形成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氛围。

     二、尽快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和《政府工作报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各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按照辖区人口数每人0.10元的标准划拨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不足30万人的区,要以3万元为起点争取财政拨款。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区,要按上述标准补齐、补足专项经费。除财政预算外,有条件的城区,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募集一批资金。在机构建设方面,各区要以建设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区局法律援助机构人数至少要达到3至5名,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要有律师资格。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区,要想方设法地进行充实和调整。要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区局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并以临街为宜。3月底至4月初,市局将按照“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的标准,对各区经费落实及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同时,要大力清理整顿自收自支、有偿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广大受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整合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全面兑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承诺。为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对残疾人、社会低保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承诺,市局把今年承办法律援助事务5000件列入了市政府一级目标,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市局分解下达的承办件数(指标分解附后),竭诚为广大受援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讲求社会效益,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办案办事质量,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贡献。凡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多办。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也要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为弱势群体奉献爱心,主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专线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优势,积极受理群众的各项法律求助,为弱势群体排好忧、解好难。

四、加强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运作规范的法律援助运行机制。一是要把好受理、审查、审批关,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发的各类文书进行操作,并建好接待、登记、统计等台账。各律师事务所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者,要与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便于统一管理和登记。二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完善奖惩办法,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逐步建立起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政府核拨的法律援助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的款项,要建立健全专款专用机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银行账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各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律师是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为调动广大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与年检注册挂钩,对不按《条例》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要严肃处理。对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要下大力气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强化执业纪律,改善工作作风,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即将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有律师资格,然后再严格标准,择优选拔,切实把好进人关。此外,为壮大法律援助力量,市局及各区还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真正做到使人民群众满意。

    各区局、市局相关直属单位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告市局法律援助管理处。

    附件:法律援助目标管理指标分解表及说明

 

 

                                      二○○四年二月十日



2006-12-05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