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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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申办对象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
2006-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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