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
|
|
|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 |
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是指本市事业单位委托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对本单位人事管理事项的代为办理行为。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应根据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承办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三条 事业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承办对编制计划内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事项,通过签定《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承办对编制计划内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代理公开招聘以及按政策规定承办具体人才引进手续; (二)代理有关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手续、聘用合同终止及解除后安置推荐等工作; (三)代理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代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行政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代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才规划、薪酬设计、人才测评或人才培训等市场化服务项目,通过签定《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协议书》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也可以在《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中一并约定上述市场化人才服务项目。 第六条 鼓励事业单位通过签定《武汉市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协议书》,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以人才派遣的方式对编制外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承办的人事管理事项须符合国家及省市人事政策法律法规; (三)服务制度健全,服务标准明确。并按规定公示办事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 (四)定期向委托单位通报代理情况,主动了解委托单位的需求,为委托单位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事业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按如下程序办理: 1、事业单位向拟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拟委托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的人员名册、《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委托函》等资料。 2、人才服务机构对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 3、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就人事代理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选择签定《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协议书》或《武汉市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协议书》。 4、事业单位按规定向人才服务机构交纳费用。 5、事业单位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聘用合同副本等与人事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委托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应通过协商,在人事代理协议(包括《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协议书》、《武汉市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协议书》,下同)中明确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和受托人才服务机构各自的工作范围、双方在未能完全适当履行人事代理协议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委托单位的各项人事管理职权,不因实行人事代理而发生改变。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人才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委托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依法协调处理双方因履行人事代理协议发生的争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2004-10-31 |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