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市民频道>>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作为“留学回国基金”使用的通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法规所属性质:高等教育    颁布法规的机构: 国务院发布(批准)的教育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法规文号:    法规名称:关于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作为“留学回国基金”使用的通知   法规批号:  
法规有效时间:    法规颁布时间:1993-7-10   法规失效时间:  
法规颁布机关: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家教委各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今后公费大专以上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包括已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收取。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

  为了贯彻《通知》精神,使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发挥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和留学回国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将此项经费作为“留学回国基金”使用。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其中70%的款额由中国留学基金委员会(筹,下同)统一掌握,集中使用。为支持各地开展留学回国工作,30%的款额留给地方作为“留学回国基金”使用,使用情况报国家教委备案。各高等学校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均纳入各校设立的“留学回国基金”,用于改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按上述原则对执行教留[1990]014号文件以来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进行一次认真清查,于8月底以前书面报告我委留学生司,并同时将70%的款额汇至中国留学基金委员会。此款目前暂委托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代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分理处,帐号: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帐号:881162-79。

  从教留[1990]014号文件发布至《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前出国的自费留学人员如八年内回国工作的,仍按教留[1990]014号文件的规定,将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退还本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收取的培养费,由中国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各地共同负责退还(先由各地退还,每年年底中国留学基金委员会按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和70%的比例,将款额汇给各地)。高等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仍由收费学校负责退还。

  今后国家教委将委托审计机构对“留学回国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这笔经费真正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



2004-11-14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