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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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 武计社〔1999〕356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武发〔1998〕7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地人员来汉兴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无违法违规行为,3年内累计缴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可将本人及1名近亲属或业务骨干共计2人的户口迁入武汉市,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三条 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是指户籍不在武汉市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来我市城区(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水上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东西湖常青花园),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业主;亦是指户籍在我市郊区(东西糊、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来城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业主。 第四条 近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业务骨干是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生产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办户口人员,必须在我市具有自己的住房,入户应在住房所在地办理入户,为我市非农业家庭户口。 第六条 办理入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接待处领取《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登记表》,由企业审核盖章,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注册资本及其经营行为,市国税、地税局分别审核其3年内累计缴纳的税额,经市人控办审核后,发放指标卡,开具城市增容费免征单,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市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 第七条 审批入户应有以下证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复印件、身份证、房证、原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粮食关系证明及随迁人员的相关证件、证明。 第八条 户籍不在武汉市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到我市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各区制定审批入户办法。 第九条 审批办理入户,有关部门可按规定收取表格、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即: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执照的属本办法范围)。 附件: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登记表 附件 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登记表 根据《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武计社〔1999〕356号),兹有在区街(道、路)号,兴办公司(厂、场)注册万元,( 年至 年),三年累计缴纳国税万元,地税万元,总计缴纳税额万元,现申办武汉市户口、粮食关系,请审批。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国家税务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地方税务部门(盖章)年 月 日 申办户口、粮食关系人员表 户 主 姓 名性别出 生 年 月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编号 原住址现住址 随迁人员 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身份证编号
审批意见经审核同意办理上述 人手续。 武汉市控制人员机械增长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年 月 日
第一联(市人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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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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