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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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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
武计社〔1999〕356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武发〔1998〕7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地人员来汉兴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无违法违规行为,3年内累计缴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可将本人及1名近亲属或业务骨干共计2人的户口迁入武汉市,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三条  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是指户籍不在武汉市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来我市城区(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水上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东西湖常青花园),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业主;亦是指户籍在我市郊区(东西糊、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来城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业主。  
第四条  近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业务骨干是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生产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办户口人员,必须在我市具有自己的住房,入户应在住房所在地办理入户,为我市非农业家庭户口。  
第六条  办理入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接待处领取《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登记表》,由企业审核盖章,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注册资本及其经营行为,市国税、地税局分别审核其3年内累计缴纳的税额,经市人控办审核后,发放指标卡,开具城市增容费免征单,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市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  
第七条  审批入户应有以下证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复印件、身份证、房证、原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粮食关系证明及随迁人员的相关证件、证明。  
第八条  户籍不在武汉市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到我市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各区制定审批入户办法。  
第九条  审批办理入户,有关部门可按规定收取表格、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即: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执照的属本办法范围)。
 附件: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登记表
附件
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登记表
 
根据《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武计社〔1999〕356号),兹有在区街(道、路)号,兴办公司(厂、场)注册万元,(    年至    年),三年累计缴纳国税万元,地税万元,总计缴纳税额万元,现申办武汉市户口、粮食关系,请审批。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国家税务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地方税务部门(盖章)年  月  日
 申办户口、粮食关系人员表  
户  主
姓  名性别出 生 年 月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编号
原住址现住址
随迁人员
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身份证编号

审批意见经审核同意办理上述    人手续。
武汉市控制人员机械增长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年  月  日

第一联(市人口办)


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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