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期限和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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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公管〔2006〕3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的精神,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更好满足职工对购房贷款资金的需求。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调整武汉地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期限和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全市住房一级市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上下浮动。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信用状况,结合我市公积金资金总量,以公布实施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基数,对贷款额度实行上下浮动10-30%(具体操作办法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从15年调整为20年。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仍为最长30年。
三、放宽借款人贷款年龄限制。在职职工可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即男职工由60岁延长至65岁、女职工由55岁延长至60岁。
四、区别确定公积金贷款比例。对购买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由原来房屋总价的70%提高到8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70%;二手房贷款的最高比例由原来房屋总价的60%提高到70%。
五、在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前,业经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个案,原则上不予调整。其贷款条件、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的审核办法不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社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联系。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行。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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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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