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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干部)工作安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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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6日)

武人〔1997〕2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驻军于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根据1996123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办法》的 规定,现对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年满三十五岁,军龄满十五年的副营职以上干部,先由军官 所在部队的组织联系落实接收单位,对联系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事部门参照其随军前所从事的工作下达计划进行安置。接收单位的 主管部门应负责落实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二、对随军家属符合条件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区县人事 部门在编制内给所接收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接受单位应妥善安排工作。

 三、随军家属应按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接收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 到,凡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到手续者,作自行放弃安置处理,由军官所在部队和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

 四、随军家属安置的办法:

 1、本市驻军师以上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 的随军家属名单按规定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和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部门备案的《随军家属调入审批呈报表》,报送市人事局干部调配部门。属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县、新洲县的,分别送所在地的区、县人 事局。

 2、随军前属省会市、副省级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 下达安置计划分配给对口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工作单位, 按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随军前属地级市及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 地的区、县人事局负责在本区、县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安排工作。

 4、各区、县人事局应在每年125日以前将当年安置的随军家属 情况填表汇总报市人事局干部调配部门。

 五、对随军家属将行政关系挂靠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可 减收50%的挂靠管理费。

 六、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及个人自谋职业的,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200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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