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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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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政府采购网上竞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对象是指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如公务用车、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网上竞价采购范围。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并经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承办。

    第六条  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参与网上竞价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参加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可在上述代理机构的电子竞价交易场租用竞价席位进行网上竞价,具备条件的供应商也可自行上网竞价(采购项目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场租用竞价席竞价,必须遵守电子交易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十条  对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实行备案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均可向上述代理机构提出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

    (五)电子邮件地址;

    (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报市采购办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培训。

    第十三条  凡获准参加网上竞价的供应商,由代理机构授予网上报价密钥,供应商凭用户名和密钥参加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供应商涉及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和电子采购交易网上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距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天。

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竞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单位、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服务需求、竞价起止时间以及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资格的特定要求等。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及时浏览武汉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wuhan)和电子采购交易网(http://hbwh.bidlinkmarkets.com)上的有关采购信息。

第十七条  参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用户名和密钥登录浏览采购公告,传送竞价申请(或接受竞价邀请)。竞价申请得到批准之后,按照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上传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按规定的时间参与网上竞价,在规定的竞价起止时间内可以多次报价,其最终报价应当是在规定时间内的最后一次报价。

第十九条  在确定网上竞价成交供应商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市采购办备案。网上竞价成交结果公开发布之后的有关事宜,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上竞价采购成交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最低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当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网上竞价采购无效:

(一)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报价均高于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标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导致网上竞价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当参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经市采购办批准后,代理机构可继续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或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武汉市财政局  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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