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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是否可作为其所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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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mc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对授权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了明确规定,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授权了一些组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要求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在授权一些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参照执行。《通知》未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我们认为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政策之前,各地还应执行《通知》的有关精神。  

    



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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