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团体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
|
|
|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 |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损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损赠、资助的。
|
2005-11-10 |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