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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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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蔬菜和其它农作物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在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马拉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氧化乐呆、克百威(呋哺丹)、涕灭威(铁灭克)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二、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工作。

    三、全市蔬菜等农作物生产者应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引进农作物抗病虫新品种、新技术和防虫新设施;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全市蔬莱等农作物生产者在施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后,必须在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摘上市。

    五、农药销售单位和蔬莱等农作物生产者违反本《通告》,销售或者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和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木通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年二年三月十九日

 



20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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