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上市销售,保障公民食用蔬菜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特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下列蔬菜实行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一)小白菜、大白菜、甘兰、苋莱、竹叶菜、油麦莱、筒蒿、菜芯、菜苔、生菜、菠菜、韭菜、扁豆、缸、豇豆、汤菜、萝卜菜等蔬菜;
(二)因发生严重病虫害使用农药容易导致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其他蔬菜(具体品种,由市农业行政部门在发生严重病虫害期间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做好蔬菜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蔬菜生产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农场(以下统称乡镇)对产地蔬菜农药残留量的自检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集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量的自检工作;
(三)商业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超市主办单位对进入超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自检工作;
(四)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蔬菜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批发市场蔬菜农药残留量的自检工作,并对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进入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以下统称蔬菜有形市场)的蔬菜和餐饮业所用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卫生安全规定的行为。
三、乡镇和蔬菜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对产地蔬菜和进入蔬菜有形市场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自检制度,确定主管自检工作的负责人,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与自检工作量相适应的经市无公害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乡镇和蔬菜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元自检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乡镇和蔬菜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应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产地蔬菜和进入蔬菜有形市场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在市无公害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格式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单》上由检测人员签字和加盖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准许上市;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准许上市。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蔬菜和经乡镇、蔬菜有形市场主办单位检测合格的蔬菜,其他蔬菜经营单位在购进时不再进行检测。
《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单》一式二份,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的单位和蔬菜供应方各留存一份。自检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单》,以备查验。
五、蔬菜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租用市场从事蔬菜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蔬菜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销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蔬菜的义务。
六、农业、工商、商业、质监、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告规定的职责,在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自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监督抽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七、违反本通告,擅自购销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蔬菜,或者因食用所销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发生中毒事故的,由卫生、质监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