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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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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03]70号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清查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剧毒杀鼠剂。

  二、市、区农业部门主管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清查收缴工作,公安、卫生(爱卫会)、工商、质监、环保、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查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工作。

  三、凡持有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及有关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上交,对逾期拒不上交的,将由有关部门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杀鼠剂的管理,杀鼠剂的采购和发放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杀鼠剂。

  五、凡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和使用、持有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由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环保、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七日



20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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