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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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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二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部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我省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公路、桥梁、站场、港航)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监督。在工程项目进展的各阶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必须接受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凡是没有办理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没有经质量监督站鉴定质量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交通厅成立“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下设“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分站与水运分站”;各地、市、州交通局(委)(包括省直管市交通局)成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各质监分站根据各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逐步在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内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工程质量监督员。

第六条;省质监站业务上受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省质监站公路、水运分站和各地市州分站业务上均受省质监站领导,行政上分别隶属省公路局、航务局和地市州交通局(委)领导。县、市、区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行政上受县、市、区交通局领导,业务上受地、市、州质监分站领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人员配备数量;省质监站25人,其中:公路分站5人、水运分站3人。地、市、州质监分站的质监人员由同级交通局(委)确定并报省质监站核备。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各级质监站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全省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交通厅统一实施管理。质监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规范、规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努力做到工程质量院管工作的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

      

第十条:各级质监议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通讯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具体制定辖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用好“三权”(即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把好“三关”(即开工前把好资质审查关,施工中把好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关,竣工时把好工程质量鉴定验收关),抓好“三重”(即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三)规划、管理、指导、检查本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省质监站负责全省质监分站及其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各地、市、州分站负责初审验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上报省站。

      (四)参加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建设单位指定或招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五)主持交工工程的质量鉴定,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抽查,管站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各分站掌握本地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地、市、州交通局和省质监站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省站组织交流省内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九)负责辖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认证。

   (十)参加辖区交通基本建设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由省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B报建制度(业主)和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几如记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登记。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汽车专用公路项目,独立的特大桥、隧道:港航及站场等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质监站组织监督。

      新建、改建二级(含二级)以下一般公路项目,独立的大桥、中、小桥及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由地、市、州质监站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各级质监站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开始到工程竣工的质量等级鉴定结束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计划申请开工前一个月内应主动到主管的质监站办理质监申请手续;对未办质监手续的,其主管的质监站应责令限期补办。勘测设计单位应在项目作业后动前两周内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勘测设计单位在申办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报送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设计合同副本。

    〔二)勘测设计工期安排及质量控制自检体系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三)若从初测阶段开始的项目还应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文本以及“工可”批复文件或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办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报送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全会)工作承发包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检测室(站)的装备、仪器和试验检测室(站)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部理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参加施工的单位及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学单其资质情况。

    

第十八条:质监站两周内对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报送的文件。资料进打审查核实,一个月内(勘设阶段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银行各一份,并报送上一级质监站一份核备。

    

第十九条:_工程项目实施中,质监站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受监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个要工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视质量情况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返工、停工通知书》 或按交通部有关已程质级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分。对于重大二程质景问题应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向文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始复查合格而填发《复工通知单》方对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暂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应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定期检查,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按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分。

(三)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所做的各种指令,填发的各种书(单)及检查记录等文书稿件,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

(五)工程完工后,由主管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作》。并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一般性监督,即主管质监站主要在过程施工阶段进行的质量监督。

(一)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主观质监站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同时报送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概况资料,由质监站审核后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二)在施工中,建设、施工、建立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共同才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关单位的质检、监理人员应按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

(三)在施工阶段,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按《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另行文)报告,质监站参与分析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质监站有权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其做出停工整顿、责令退场。同时,质监站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限制在其他交通建设项目中投标,直至建议其有关部门给以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经质量鉴定不合格而进行交工验收和决算的责住单位,质监站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质量部管人员可以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任务,对工程质量进村抽样检查。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建设、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单位调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记录等有关资料(含照片及音像资料)。质监人员可无偿使用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有关单位应为进入现场的监督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可以对工程建设单位选择的资质与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否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实行全过程监督或一般性监督的工程项目,由省质监站和各地、市、州质监分站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的要求、施工的难度情况,在年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意见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交通行政部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阻挠、刁难、伤害质监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有关单位按国家与省的有关论津、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监督费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按 有关规定从受监工程中提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在当地建设银开户,单独立帐。监督费用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的挪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督、检测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监理人员的标准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航道维护工程以及交通项目的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交通厅鄂交办〖 19 8 8〗16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一)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二)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表三)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四)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表五)

    6、工程质量抽查登记表(表六)

    7、返工、停工通知书(表七)

    8、复工通知书(表八)

    9、工程监督质量月报表(表九)

    10、工程质量监督实验检测月报表(表十)

    11、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表十一)

    12、分项工程质量抽验评定记录表(表十二)

    13、监理试验月报表(表十三)


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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