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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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透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交通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各类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将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行政许可决定; (九)监督举报电话。 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对外公示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悬挂公示牌、电子显示器、印发公示资料、手册、办事指南和流程示意图等形式,并通过各单位办事窗口、武汉交通政务网、电子触摸屏、开辟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
第四条 委属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中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其姓名、相片、职务、岗位职责应通过公示牌或电子触摸屏予以公示。
第五条 委属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决定后3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报送本单位信息中心公布。
第六条 委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各单位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委监察室负责对公示的监督。违反规定拒不公示的,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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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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