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把好建设质量关,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交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公路、桥梁、站场、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及交通部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负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审核制度。凡进入本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试验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申请资格审查,应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项目法人市场准入资格审查,由市交委委托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承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相关业务前,应向市交通质监站提出准入审核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 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资信登记证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资信登记证书,资格证书;
(三)从业单位近三年来建设活动的业绩、信誉;
(四)从业单位的人员、设备(施工、检测)、管理机构状况资料;
(五)法人委托书。
市交通质监站收到从业单位准入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登记,对合格的从业单位发放市场准入证。
第七条 市场准入证在核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管理实行招投标制。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投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一)。级以上新建、改建公路、桥梁、隧道、防护和交通工程总投资 5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港航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
(三)三级以上客货运站场;
(四)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的;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四)、(五)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涉及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手续已全部办理完备;
(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已审定,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四)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年度连续施工;
(五)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已基本完成或准备列入招标一并考虑。
第十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入审查;
(三)编制招投标文件。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投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交委主管工程招投标工作,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设置交通基本建设招投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运作。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由交通基本建设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定。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由交通基本建设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设立、评标定标程序、评标定标标准的确定,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定承包合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严格按部、省和《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工程的规模论证既要切合实际,又要结合中、长期发展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工程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订立书
面合同。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申请交工验收,并在交工验收完后,认真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
任人,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及时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原始资料,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所供产品,必须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满足现行技术标准和计量标准。经监理单位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和质量鉴定手段,用好“三权”(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把好“三关”(开工前把好资格审查关、施工中把好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关、完工时把好工程质量鉴定验收关),抓好“三重”(重点单位、重点工程、重点部位),体现“三性”(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其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重大质量事故由市交委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交通质监站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交通质监站核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手续的,市交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中发生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由市交委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未通过市场准入审查的从业单位的,未办开工审批手续,擅自作业开工的,市交委责令暂停工程执行,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檀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市交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市交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材、构件和设备的,市交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不合格材料或伪造材料证明文件的,市交委责令退货,予以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处材料价款1%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市交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50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市交委对建设单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 工或停止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取消3年市场准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市交委按有关规定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应按《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市交委委托市交通质监站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质监站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监理、招标评标定标等市场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交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