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确定2002―200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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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劳社〔2005〕8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确定2002年、2003年、2004年三个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均为1.98%(银行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率标准)。 请各单位在处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有关的业务时,统一使用以上数据,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息工作,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OO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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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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