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发区清理审核的七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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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国开发区清理审核标准座谈会。会议的主题是讨论《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对《标准》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讨论,并就《标准》征求意见和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会议指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初就对全国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申请保留的开发区逐一建立了档案,基本摸清了申请保留开发区的状况。为了尽快完成开发区审核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国内经济专家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标准》。
会议认为,开发区审核应优先保留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形成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区,从严审核未按规定审批的省级以下开发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经过审核,保留的开发区应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特色明显、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功能区。
会议提出七项开发区审核标准:一是申请保留的开发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二是申请保留的开发区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应划归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应核减开发区面积。三是下列园区取消开发区称谓:各类大学城;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四是开发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保留,不单独计算面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五是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区应予以合并,但不能借机搞“一区多址”。对于已经“一区多址”的,如需保留,则作为相互独立的开发区分别冠名。六是对设立5年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省级及以下开发区应予以撤消。七是在符合以上标准前提下,每个远郊区、县及县级市原则上只保留1 个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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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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